近日,在崇仁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幫助下,13名原江西重型機床有限公司的職工終于拿到了230731.35元經濟補償金。起因為,今年6月初,江西重型機床有限公司先后與熊某等13名員工解除了勞動關系,卻始終沒有結清經濟補償金。
近日,在崇仁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幫助下,13名原江西重型機床有限公司的職工終于拿到了230731.35元經濟補償金。
據了解,今年6月初,江西重型機床有限公司先后與熊某等13名員工解除了勞動關系,卻始終沒有結清經濟補償金。獲悉此事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工作人員多次到公司與雙方代表調解,但因雙方在經濟補償金的起始年限與金額上產生分歧,調解未果。
工作人員當即幫助職工查找《勞動法》的有關法律依據,指導他們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庭審申請。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關規定,仲裁委裁決江西重型機床有限公司支付熊某等13人經濟補償金230731.35元。